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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条例[失效]

  (三)广泛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开展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理想、道德、纪律教育。
  (四)加强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堵塞犯罪空隙,减少治安问题。抓好各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公共复杂场所、特种行业、集贸市场、要害部位、文化市场和出版物的管理。
  (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整顿建设好城乡基层组织,建立健全各种治安防范制度,普遍推行各种形式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六)加强劳改劳教工作,严格教育管理,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搞好两劳释解人员的接续帮教和安置工作,防止或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各组织的作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及时监督、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章 人民政府的责任

  第八条 负责领导、组织、检查本辖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九条 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一条 抓好社会治安基层基础工作,加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建设;发挥治保会、调解委员会、民兵组织、联防队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第十二条 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治安事件,要组织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制定普法规划,组织实施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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