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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预算决算审批监督暂行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7月26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

抚顺市预算决算审批监督暂行条例
 (1990年8月24日抚顺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0年9月21日辽宁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四章 预算的部分变更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管理,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正确、有效地行使财政预算、决算审查、批准和监督的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区)财政年度预算、决算的审查、批准、监督和预算管理。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各预算单位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由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未经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动。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查批准的预算也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预算、决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应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依据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市总预算、总决算由本级预算、决算和各县(区)预算、决算组成。市、县(区)本级预算、决算由本级所属各单位预算、决算组成。
  第六条 单位预算是指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务收支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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