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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6月9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废止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0年6月29日大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0年7月25日辽宁省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合理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情和市情,依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沿海水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注意保护自然环境和城市风貌,体现沿海城市特点,坚持科学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大连市中心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纳入城市所在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 大连市及县(市)、区规划局是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科学预测和论证,科学地确定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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