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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老年人保护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大连市老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2月3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3日)废止

大连市老年人保护条例
 (1988年7月26日大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8年9月27日辽宁省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老年人的经济保障
  第三章 家庭对老年人的保护
  第四章 社会对老年人的保护
  第五章 老年人的自我保护
  第六章 对集中供养的老年人的保护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扬敬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城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居住、进入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老年人对社会发展作过贡献,并继续对社会进步发挥作用,应得到全社会的尊敬。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社会、公民的共同责任,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对老年人的保护,实行国家、社会、家庭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及社会组织应积极发展老年事业,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第五条 禁止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在实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同时,依照本条例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六条 老年人应学习法律、遵守法律、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老年人的经济保障

  第七条 实行国家、集体、家庭相结合的供养形式,保障老年人的经济生活,并按照有利生产、保障生活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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