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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

大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
 (1986年5月17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合营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三章 合营企业工会的义务
  第四章 合营企业工会干部
  第五章 合营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工会的地位,保障其行政权利和履行义务,发挥其在合营企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合营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中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合营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三条 合营企业工会是合营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本企业职工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的代表,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定代表人为工会主席。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职工(包括华侨、港澳、台湾和外籍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经批准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五条 合营企业成立工会和组建工会委员会,须报大连市总工会批准,或由大连市总工会授权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会批准。
  合营企业工会在大连市总工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二章 合营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六条 合营企业工会有权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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