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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失效]

  6、搞好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和风景区建设,保护好东陵、北陵文物古迹,恢复和建设好被占用的公园、绿地;
  7、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环城防护林带及其它隔离林带的绿化建设和改造,逐步形成环城风景绿化带;
  8、搞好苗木、花苗、种子的生产培育和检疫工作;
  9、加强树木花草的养护管理和病虫害防治,提高树木花草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四条 所有单位和居民群众都有参加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义务和保护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任。对各单位门前及其周围的树木花草,实行包栽、包活、包管护的责任制,并维护好附属设施。

第二章 园林绿化的管理

  第五条 市内各单位必须做出绿化规划,制定措施,逐步达到绿化标准,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发给绿化合格证。
  单位绿化标准:
  1、有近期和长期绿化规划和切实可行的措施;
  2、绿化覆盖率占单位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绿化成绩显著者;
  3、积极扩大绿地,把可绿化的土地全部绿化起来;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积极承担公共绿化和义务管护任务。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设计、分级管理。规划建设部门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标准,妥善规划安排各种园林绿化用地,并积极组织实施。
  第七条 制定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要充分考虑公园、街巷游园、街心绿地,各种林带和专用绿地的合理布局。
  第八条 新建住宅区和改造旧住宅区,要按国家规定留够住宅区的绿化用地。
  第九条 新建城区或改造旧城区的干道两侧,要保留一定宽度的绿化带。中小街道两侧,要留有种植行道树的用地,并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置小游园。
  第十条 现有园林绿化用地和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预留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改作它用。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按照“谁栽谁有”的原则,对种植树木花草的权益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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