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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发布日期:2001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

沈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198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园林绿化的管理
  第三章 惩罚与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把我市建成环境优美、文明整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和《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范围是:
  1、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园、街道、广场以及运河、渠道两侧等公共绿地;
  2、居民区及企业、事业、机关、学校、驻军单位等专用绿地;
  3、为城市绿化建设提供苗木、花卉的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
  4、城市的防护林带、水源保护林和市区为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营造的隔离林带和绿地;
  5、陵园、名木古树和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任务是,有计划、有步骤、积极地进行园林绿化,逐步增加苗木品种,提高绿化质量,充分发挥园林绿地的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1、工矿企业,要把厂区绿化作为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措施纳入计划,积极种植树木花草,把厂区空闲地段都绿化起来;
  2、机关、科研、文体、医疗卫生和驻军单位,要积极搞好本单位和职工宿舍庭院环境的绿化;
  3、学校要努力搞好校园的绿化;
  4、居民庭院,要大力栽种树木和花草;
  5、街道要逐步做到树木成行,树型整齐,并要栽花种草,覆盖裸露土地,沿街围墙和建筑物要搞好垂直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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