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发布日期:2001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沈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198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园林绿化的管理
第三章 惩罚与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把我市建成环境优美、文明整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全国人大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和《
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范围是:
1、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园、街道、广场以及运河、渠道两侧等公共绿地;
2、居民区及企业、事业、机关、学校、驻军单位等专用绿地;
3、为城市绿化建设提供苗木、花卉的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
4、城市的防护林带、水源保护林和市区为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营造的隔离林带和绿地;
5、陵园、名木古树和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任务是,有计划、有步骤、积极地进行园林绿化,逐步增加苗木品种,提高绿化质量,充分发挥园林绿地的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1、工矿企业,要把厂区绿化作为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措施纳入计划,积极种植树木花草,把厂区空闲地段都绿化起来;
2、机关、科研、文体、医疗卫生和驻军单位,要积极搞好本单位和职工宿舍庭院环境的绿化;
3、学校要努力搞好校园的绿化;
4、居民庭院,要大力栽种树木和花草;
5、街道要逐步做到树木成行,树型整齐,并要栽花种草,覆盖裸露土地,沿街围墙和建筑物要搞好垂直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