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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地产管理监察办法[失效]

  (一)可以进入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可以询问现场有关人员并录(摄)像;
  (三)可以查阅、调阅或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有关资料;
  (四)在必要时,可向被监察人下达《房地产监察通知书》,被监察人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据实向房地产监察机构作出书面答复;
  (五)可以现场制止违法行为;
  (六)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房屋、施工工具和建筑材料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房地产监察人员应秉公执法,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及有关保密资料。与被监察人有亲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时,应主动请求回避。
  第十条 房地产管理监察案件,属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的,可当场处理。除此之外,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立案。对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或检查时,房地产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监察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三)处理。
  1、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予以撤销;
  2、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凡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活动中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房地产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按《大连市行政处罚委托规定》办理。
  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房地产监察人员依法执行监察公务时,被监察人不得阻碍、拒绝。
  对妨碍房地产监察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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