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
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26日 辽委办发〔1998〕9号)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14号文件)精神,做好我省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都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单位自有资金,将其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或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利于维护执法机关和执法队伍的形象,有利于预防和治理腐败,有利于整顿财政分配秩序。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从全党工作的大局和反腐败工作的全局出发,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使这一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各级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对贯彻执行中办发〔1998〕14号文件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办发〔1998〕14号文件和本《规定》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财政厅关于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整顿财政分配秩序,加强执法机关的廉政建设,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