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职工下岗申报制度,规范下岗职工托管操作程序。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提前15日向本企业工会或职代会说明企业经营状况及需要下岗人员的有关情况;2、提出职工下岗的具体方案,内容包括:拟下岗人数、人员名单、实施步骤、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基本生活保障及促进再就业的措施等,并征求工会或职代会意见;3、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下岗及再就业方案,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后实施。企业当年拟定下岗职工人数达到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报当地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下列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下岗: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军烈属;残疾人;归国华侨;夫妻双方已有一人下岗的;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等。上述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下岗的,应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五、加强对下岗职工的管理。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向下岗职工发放《下岗证》。下岗职工凭《下岗证》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就业服务和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下岗职工的统计制度,按隶属关系每季度向上级报告一次。
六、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经费的筹集。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及社会募捐)1/3,具体比例各市可根据情况确定。财政承担的部分,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地方企业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解决。盈利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资金,原则上由本企业负担。
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及兵器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企业和纺织行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仍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托管经费的支付范围。托管经费主要用于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发放门诊医疗费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原则上可按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安排,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