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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经贸委、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托管问题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经贸委、财政厅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托管问题意见的通知
 (1998年6月30日 辽政办发〔1998〕31号)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厅、经贸委、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托管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托管问题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规范企业职工下岗行为,做好下岗职工的托管工作,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负责本企业下岗职工的托管工作,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由有关科(室)代管。
  二、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基本任务是:负责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加强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培训机构的沟通,及时获得岗位和职业培训信息,为下岗职工提供有效的再就业服务。
  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被托管的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合同。托管期限,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3年。下岗职工被托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介绍的工作或不参加组织培训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可提前与其解除托管合同。
  下岗职工托管期间实现再就业的,即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托管关系;托管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其终止托管合同,并同时解除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其中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的,按失业职工管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对象。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客观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职业的人员。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如合同期满,企业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终止其劳动关系;合同期未满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客观原因而下岗的,也要安排其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在托管期间合同期满的,即终止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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