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鞍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指标审批表》一式四联。一联留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存档;二联交经办单位存档;三联交公安部门,做为办理户口凭证;四联交粮食部门,做为办理粮食关系凭证。年底市计委、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与各有关单位对计划指标进行核对。
第四章 城镇人口增容配套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范围
第十条 经批准调(迁)入控制区人员,按以下标准征收城镇人口增容配套基金:
(一)调入的干部、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及随迁家属(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控制区以外生源的普遍院校大专以下(含大专)毕业生,成建制迁入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投靠亲属的人员,异地安置的复退军人,部队调入市区无军籍人员及随迁家属,因其它情况迁入的人员和随迁家属,每人收取1万元;
(二)因购买市政府指定的改造区商品房而迁入人员,每人收取4000元;
(三)因征地被招工的农民和撤村“农转非”人员,由征地单位按每人4000元标准缴纳;
(四)“农转非”、“乡进城”人员,每人收取2000元;
(五)投靠父母、配偶、子女(其中省内夫妻分居满3年,外省夫妻分居满5年)符合投靠条件的,每人收取2000元,不符合条件的每人收取1万元;
(六)千山区“农转非”的迁入人口及随迁家属,迁入控制村的每人收取5000元,迁入非控制村的每人收取3000元,其中属于“三投靠”的每人收取1000元;
(七)从控制区以外调(迁)入城市中心区(铁东区一类房区)的人员(不含“三投靠”),在规定的征收标准基础上上浮50%。
第十一条 调(迁)入控制区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收城镇人口增容配套基金:
(一)经省、市组织部门批准调入的任国家机关副局级以上干部及随迁家属,离休干部配偶;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年龄在50岁以下的人员及随迁家属,留学获得学位归国人员及随迁家属,经市政府批准急需的特殊专业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专毕业生;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人员;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款规定的人员;
(五)在控制区内总投资5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0万元,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经营者免收,其随迁家属按50%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