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顺市除四害工作暂行办法

抚顺市除四害工作暂行办法
 (1998年4月24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抚顺市除四害工作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灭四害是每个市民应尽的义务,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工作。
  第四条 除四害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专业队伍工作与发动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人人动手,全社会参与。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居民住户均应服从所在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居委会(村委会)的组织领导,确保本单位、居民住户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在除四害工作中,各级爱卫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标准,统一规划、部署本行政区域内除四害工作;
  (二)协调、指导、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工作;
  (三)开展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参加除四害活动;
  (四)监督检查与除四害有关的经营和服务活动,取缔违法行为。
  第七条 除四害的技术指导、科学实验、密度监测工作由各级卫生防疫站负责实施。
  第八条 对企事业单位提供除四害服务和用品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