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暂行办法
(1998年5月21日 抚政发〔1998〕22号)
第一条 为完善、发展和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强化预算外资金监督管理,查处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中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房屋管理条例》、《
辽宁省预算外资金稽查办法》、《
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
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房产开发招标发包、房地产交易和与其相关的行政审批、缴费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协调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执法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日常工作的执法监督。
办公室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公用局、市城建局、市物价局、市收费管理局等单位派员组成。执法监督办公室实行分工负责制,对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由市建委组织;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监督检查,由市收费管理局组织。
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集中管理的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