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九条第八项修改为:(八)在居民区内,施工机械设备噪音较大的工程,夜间(22时至次日6时)须停止施工,特殊情况须经市环保局和建筑工程局批准。
2、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3、第二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六)违反第十九条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并处以2000元至2万元罚款。
二十、《鞍山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案:
1、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属于招标范围的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定招标的,按工程造价2%至5%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合并为一项作为修正案第二项:对定标后逾期未签订合同或拒绝签订合同的单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3、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和第六项合并为一项作为修正案第三项:在招标中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价投标、利用不正当手段承包工程的,处1万元至20万元罚款。
4、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修改后作为修正案第四项:对用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单位,取消中标资格,赔偿招标单位的经济损失;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5、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修改后作为修正案第五项:对肢解发包、转包及以挂靠方式承包建设工程的,处1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二十一、《
鞍山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修正案:
1、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凡未经地名办公室批准,擅自移动地名标志和门牌,除按造价赔偿外,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2、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损坏地名标志和门牌者,除按造价赔偿外,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3、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故意毁坏地名标志和门牌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处理。
4、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凡以盈利为目的,擅自更改地名、设立标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