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绿地和公园绿地禁止占用;其他绿地如确需占用,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后,缴纳补偿费,并异地还建同等面积的绿地。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须经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自治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占用期满须及时恢复原貌。
第十八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荒种地、挖土取沙、开矿采石、埋坟造墓;
(二)倾倒垃圾、泼洒污水;
(三)依树搭棚、围树建房、在树上钉挂物品;
(四)攀折树木、撅技摘花、扒剥树皮、践踏草坪、割草打柴;
(五)养殖放牧;
(六)损毁绿地及绿化设施的其它行为。
第十九条 未经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在城市公共绿地内设置广告牌或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经批准开设的商业、服务摊点应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绿化设施,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确需拆迁绿化设施,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须经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自治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补偿费,由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自治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异地建设。
第二十一条 电力、邮电、煤气、自来水、市政设施等部门,因维修管线需要挖掘、占用绿地,砍伐、修剪树木或拆迁绿化设施的,须经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手续并缴纳补偿费后方可施工。
因不可抗力危及管线安全使用或紧急抢修管线,需挖掘绿地、砍伐、修剪树木,拆迁绿化设施的可先行施工,同时报告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工程结束后、管线权属单位应及时恢复绿地原貌。
第二十二条 防护绿地、公共绿地的防火工作依照《
本溪市森林防火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古树名木由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建立档案,设置标志,落实责任,重点养护。严禁砍伐、移植和损毁。
第二十四条 凡应承担城市绿化植树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因故不能履行绿化植树义务的,由绿化委员会委托的县级以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收缴绿化费,并负责栽植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