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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失效]

  (一)在城市道路两测利用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进行户外装修,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装修立面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罚款;
  (二)在城市道路两测的集贸市场,开办单位未按划定区域和规定时间组织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摘除或恢复原貌,并可处以罚款。
  (一)城市道路两测沿街建筑物吊挂物品或阳台堆放物品超出护栏的,处以10元罚款;
  (二)设置在城市道路地面和地上的各类设施,不进行维修和更新,影响城市市容的,处以50元罚款;
  (三)在城市道路运输液体、易飘撒的散装货物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的,或车辆外型残损有碍城市容貌的,处以50元罚款;
  (四)在城市道路两测露天屠宰禽类的,每只处以10元罚款;露天屠宰畜类的,每头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物料或乱排废弃物的,每平方米每天处以50元罚款;
  (六)经批准的摊点随意改变经营地点,扩大占地面积或擅自在城市道路两测经营的摊点,处以20元罚款:
  (七)在城市道路两侧擅自设置各类广告、标志,经批准设置的广告、标志不按规定的时限维修、更新影响城市容貌的,处以200元罚款;
  (八)未经批准临街悬挂标语或超过悬挂期限未摘除的,处以200元罚款;
  (九)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和张贴标语、广告的,每处处以50元罚款;
  (十)施工现场不设围挡或不按规定设置围挡的,可按应设围挡的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元罚款;
  (十一)在城市道路两侧露天烧烤食品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元罚款;
  (十二)在城市道路进行经营性维修、清洗车辆的,处以50元罚款;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侮辱、殴打市容管理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职责,文明执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粗暴给他人或市容管理工作带来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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