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经批准开办的集贸市场,由开办单位负责市场容貌管理,按划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间进行经营。
经批准设置的摊点应在规定地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经营地点或扩大占地面积。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单位和个体业户应在划定的区域内履行摆花设景、保持卫生、保护绿地的义务,协助有关部门制止乱停车辆、乱设摊床,维护市容秩序。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禁止露天屠宰禽畜、烧烤食品,禁止开设无下水饭店,禁止餐饮业户乱排废弃物,禁止占道进行营业性维修、清洗车辆,不得擅自堆放物料,确需临时堆放物料的,应按规定审批。
第五章 广告标志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含广告栏)、宣传栏、读报栏、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牌匾、标语牌、单位指示牌等的设计,报市城市市容管理机构审查,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三条 节日或其它庆典活动的标语应采取悬挂方式,凡在市区内临街悬挂标语的,须经市城市市容管理机构批准,并规定悬挂时限,残损和到期的,设置单位应及时摘除。
第二十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和刻画,不得擅自张贴标语和广告。
第六章 施工现场容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施工现场,必须按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和规定标准设置围挡。主干路两侧和繁华地区施工现场的建筑物要随高度设置满围挡。
施工现场的标志牌,应符合规定并保持整洁、完好。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出入口要保持整洁,施工渣土不得在施工场地周围倾倒或堆积,施工中的废水、泥浆不得流出施工现场。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临时设施必须及时拆除。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市容管理机构,视其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拆除;逾期不改正、不清理、不拆除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容管理机构清理拆除,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