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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每年四月为自治县植树造林活动月。
  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自治县境内的公民,凡有劳动能力者,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大苗3-5株、小苗30-50株。
  农村劳动力每人每年投入三至五个国家规定的农村义务工,用于植树造林。
  凡没有按规定完成植树绿化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绿化费。绿化费要全额用于植树造林。
  第八条 有计划地建立种子苗木生产基地,大力培育优良种源,为林种、树种结构调整提供良种壮苗。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子、苗木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严禁毁林开荒和在林地内擅自采石、采矿、挖土。
  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埋坟及从事生产、生活活动。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保护和发展珍稀树种。建立古树名木及纪念林木档案,设立标志。
  凡列入国家、省级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严禁砍伐、采集、买卖、加工和出口。确因科学研究和教学需要采集标本的,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并缴纳费用。
  第十条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对境内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要贯彻保护、增加阔叶林,有利于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的原则。
  在自治县境内的外地森林经营单位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要接受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第十三条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范围及管理办法。采伐限额重点用于落叶松的采伐。
  森林经营单位采伐林木必须申办采伐许可证,在年度计划内凭证采伐。采伐许可证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严禁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
  第十四条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森林采伐审批验收制度,强化对设计、审批、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木材、林产品经营的,必须向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申领木材、林产品经营许可证后,再向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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