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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乡镇企业消防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

《辽宁省乡镇企业消防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1997年12月26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将第二条、第十四条中的“公安机关”改为“公安消防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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