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修正案[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发布日期:1998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1998年5月27日)废止

《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修正案
 (1997年12月26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建立经营性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