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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失效]

  要认真核查保障对象的各项合法收入,包括各类工资、奖金、退休费、基本生活费、各类保险金、救济费、赡养费、抚养费、自谋职业收入等。对一时不能领到最低工资、最低退休费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比照当地职工最低工资和最低退休费标准计算;为了促使和鼓励个人自谋职业、自食其力,凡有劳动能力的下岗人员或无业人员,原则上也要按一定的标准计算收入,然后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实行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优待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对保障对象和标准要实行动态管理,情况发生变化后要及时进行调整。
  三、要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一项工作。各地要从保障制度政策宣传、家庭收入核查、保障对象和标准确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人员培训等环节入手,制定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和有关制度,形成规范化的工作体系。在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认真履行个人申请、居委会调查申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备案的程序,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保障标准三公开,确保对象准确,标准合理。
  四、要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在坚持财政主渠道的同时,也可多方筹措资金,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款专用,专帐管理。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年终要编制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保障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五、倡导社会互助,鼓励保障对象劳动致富
  在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各地要认真搞好政策宣传,教育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体谅国家困难,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要发挥家庭保障作用,家庭成员和有赡养、抚养义务的人员要切实担负起应负的责任。要大力搞好再就业工程,加快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挖掘就业潜力,拓宽安置渠道。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应给予必要的扶持。要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大力开展“送温暖工程”和包户扶贫、献爱心等活动,提高保障对象的生活水平。各地可根据实际,对保障对象在生产、生活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政策优惠。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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