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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实施细则
 (1997年4月28日 大政办发〔1997〕54号)

  第一条 为在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实施《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调、迁入度假区人员(不含从本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州区、旅顺口区城市部分调、迁入),均应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度假区经济发展局、劳动人事局、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度假区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工作。
  第四条 正、副县(市)级和其他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干部,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的,可以调入。
  第五条 度假区急需的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下干部或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入:
  (一)知名专家、学者,男不超过55岁,女不超过50岁的;
  (二)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男不超过50岁,女不超过45岁的;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一年以上,年龄不超过40岁的;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二年以上,不超过35岁的;
  (五)具有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三年以上,不超过30岁的;
  (六)其他经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人才。
  第六条 度假区急需的教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入:
  (一)获得“全国优秀教师”称号的,男不超过55岁,女不超过50岁;获得省优秀教师称号的,男不超过50岁,女不超过45岁;
  (二)高中及中等专业学校所需教师,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不超过45岁的;
  (三)初中所需教师,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不超过40岁的;
  (四)小学及幼儿园所需教师,中师(含中专)以上学历,小学教师不超过40岁,幼儿园教师不超过35岁的。
  第七条 属于夫妻两地分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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