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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四、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按代征单位实际缴入国库数额的0.2%支付代征业务费;
  (五)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两项开支,不得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
  五、支出审批程序
  每年10月底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市散办提出下一年度资金使用申请和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市散办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审查,并将汇总意见报市建委建材行业办公室平衡后,于11月底前送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市财政局批复的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由市散办负责监督实施。市散办其他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开支,比照上述程序办理。
  六、年度终了,市散办应按照市财政局的规定,汇总工程项目验收证明、工程项目决算及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的决算,并于下一年度前3个月内报市财政局、市建委。
  七、市散办应按照国家对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对利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形成的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其安全使用和性能完好,防止流失。固定资产的报废、转移,必须经过市散办审核,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八、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建立帐目、报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征收、核算、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九、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对违反财政部财综字〔1998〕157号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无正常理由,拒不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市散办有权进行检查,并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
  十、本实施细则下发后,我市以前下发的有关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十一、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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