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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2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2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建委拟定的
 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9年4月26日 津政发〔1999〕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财政局、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缴纳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征收标准
  本市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元;施工单位每使用一吨本市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3元;施工单位每使用一吨外地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单位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3元。
  三、收缴方式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工作。
  本市水泥生产企业按照袋装水泥销售量,向市散办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各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可代催缴。
  本市和外地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在领取《天津市水泥产品准用证》时,代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单位向市散办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市散办在每月前10日内,将上月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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