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订的
天津市企业招用职工安排职工下岗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10月29日 津政发〔1998〕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订的《天津市企业招用职工安排职工下岗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企业招用职工安排职工下岗暂行规定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招用职工和安排职工下岗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运行秩序,推动再就业工程的实施,促进改革发展与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中央和外省、市在津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职工进行管理、服务、监督、检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下岗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下岗,应当拟订职工下岗分流方案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意见,并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拟定下岗方案。下岗方案应当说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劳动定员定额标准、下岗职工的条件、下岗职工人数、下岗时间、方案实施步骤、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保险和再就业措施;
(二)征求工会和职工意见。在确定下岗方案15日前,必须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对集体下岗和职工批量下岗的方案,还需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三)建立申报备案制度。将下岗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下岗职工人数超过100人的,还须报市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