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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七部门关于推广使用管道燃气意见的通知

  (四)由各区推荐并报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确定的无燃煤小区(路),一律不准新建、扩建燃煤设施。现有燃煤设施要在1999年至2001年期间改用气体燃料。
  (五)从1998年开始,在外环线以内的区域,不再批准新建液化石油气小区。已建成的液化石油气小区,不准扩大供气范围。现有的液化石油气小区,要根据全市天然气平衡情况和供气管网的建设情况,逐步改用天然气。
  (六)根据就近接气的原则,环城四区、滨海新区和各县在输气管道路经的地区或输气管道可就近延伸的地区,可以采用管道燃气。
  (七)在限期内拒不改用管道燃气和擅自新建、扩建燃煤设施造成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根据环保方面限期治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发展管道燃气在政策上予以鼓励。
  (一)对下列单位使用或改用天然气、煤制气,从1998年至2001年免征煤气增容基金:
  1.行政事业单位;
  2.经市燃气主管部门批准的工业企业生产用气;
  3.采用和改用燃气型采暖、制冷设备的大型公建。
  (二)商业服务业用户,在1998年内将原有的燃煤茶炉、大灶改用管道燃气和新发展使用管道燃气茶炉、大灶等经营性用气,一律免收煤气增容基金;1998年以后改用或新发展使用管道燃气的实行三年分期付款的办法缴纳煤气增容基金,用气的当年缴纳30%,第二年缴纳30%,第三年缴纳40%。
  (三)商业服务业用户和工业、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用户的非经营性用气,在1998年内免收煤气增容基金,1998年以后减收煤气增容基金。为减轻用户负担,按燃气供应部门核定的用气量,对日用天然气5立方米以下和日用煤制气10立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收取煤气增容基金1000元;日用天然气每增加1立方米,加收100元;日用煤制气每增加1立方米加收50元;最多不超过2万元。
  (四)在环城四区、滨海新区和各县收取的有关燃气费用,原则上用于所在区、县的燃气工程建设。
  四、燃气价格按照用户的不同类型确定。对用气调峰户和用气大户,按合同规定的供气量实行优惠气价;对各区、县组建的燃气供应单位,按合同规定的供气量实行批发气价。具体气价水平由市物价局审批。
  五、以上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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