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
七部门关于推广使用管道燃气意见的通知
(1998年10月12日 津政发〔1998〕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计委、建委、燃气规划办、财政局、物价局、环保局、公用局等七部门《关于推广使用管道燃气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燃气规划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
环保局、天津市公用局关于推广使用管道燃气的意见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经国家批准,渤西天然气已于1997年12月供应我市,陕北天然气已经引入天津。天然气气源的大量增加,对我市改变能源结构,发展经济,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具有重大的意义。为了加速推广和合理使用新增天然气,现就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包括天然气和煤制气)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市燃气用户分以下四类:
(一)居民用户;
(二)商业服务业用户,指商业、餐饮业、娱乐业、旅游业、服务业、修理业、金融业等经营性单位;
(三)行政事业单位用户,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科研院所、各类学校、医院、部队等非经营性单位;
(四)工业、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用户,指我市区域内从事工业生产、建筑、房地产开发、交通运输的企业。
二、积极发展管道燃气,限制使用燃煤。
(一)从1998年开始,凡是中心市区管道燃气供应范围内新建、扩建项目的能源设备(用电和集中供热除外),应当优先选用天然气、煤制气。原则上不准新建、扩建燃煤设施。提倡使用采暖、制冷、热水三联供的燃气设备。因特殊情况确需新建、扩建燃煤锅炉的单位,必须按原渠道报主管部门会同市燃气管理部门审批。
(二)在外环线以内管道燃气供应区域,除居民用户外的各类用户的燃煤茶炉、大灶,在2001年以前一律改用天然气或煤制气。
各区、县人民政府对茶炉、大灶改用管道燃气要制定分年度计划,报市燃气规划办公室,由市燃气规划办公室会同市环保局、市公用局审查后下达。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下达计划限期完成改造任务。
(三)座落在中心市区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凡自建采暖、制冷设施的,均应使用管道燃气(用电和集中供热除外),不准新建和扩建燃煤、燃油设施。已建成的大型公建自用的燃煤采暖、制冷设施,要在2001年前改用管道燃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