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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七部门关于推广使用管道燃气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
 七部门关于推广使用管道燃气意见的通知
 (1998年10月12日 津政发〔1998〕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计委、建委、燃气规划办、财政局、物价局、环保局、公用局等七部门《关于推广使用管道燃气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燃气规划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
       环保局、天津市公用局关于推广使用管道燃气的意见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经国家批准,渤西天然气已于1997年12月供应我市,陕北天然气已经引入天津。天然气气源的大量增加,对我市改变能源结构,发展经济,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具有重大的意义。为了加速推广和合理使用新增天然气,现就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包括天然气和煤制气)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市燃气用户分以下四类:
  (一)居民用户;
  (二)商业服务业用户,指商业、餐饮业、娱乐业、旅游业、服务业、修理业、金融业等经营性单位;
  (三)行政事业单位用户,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科研院所、各类学校、医院、部队等非经营性单位;
  (四)工业、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用户,指我市区域内从事工业生产、建筑、房地产开发、交通运输的企业。
  二、积极发展管道燃气,限制使用燃煤。
  (一)从1998年开始,凡是中心市区管道燃气供应范围内新建、扩建项目的能源设备(用电和集中供热除外),应当优先选用天然气、煤制气。原则上不准新建、扩建燃煤设施。提倡使用采暖、制冷、热水三联供的燃气设备。因特殊情况确需新建、扩建燃煤锅炉的单位,必须按原渠道报主管部门会同市燃气管理部门审批。
  (二)在外环线以内管道燃气供应区域,除居民用户外的各类用户的燃煤茶炉、大灶,在2001年以前一律改用天然气或煤制气。
  各区、县人民政府对茶炉、大灶改用管道燃气要制定分年度计划,报市燃气规划办公室,由市燃气规划办公室会同市环保局、市公用局审查后下达。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下达计划限期完成改造任务。
  (三)座落在中心市区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凡自建采暖、制冷设施的,均应使用管道燃气(用电和集中供热除外),不准新建和扩建燃煤、燃油设施。已建成的大型公建自用的燃煤采暖、制冷设施,要在2001年前改用管道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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