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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拟定的天津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颁发补充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拟定的
 天津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颁发补充办法的通知
 (1998年8月26日 津政办发〔1996〕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委拟订的《天津市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颁发补充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颁发补充办法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

  为推动我市科技进步,鼓励科技人员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市人民政府已于1993年发布了《天津市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颁发暂行办法》(津政发〔1993〕66号)。为使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更具有广泛性和权威性,更好地发挥其作为我市最高的综合性科技进步奖的作用,现作如下补充。
  一、今后凡以市政府名义对为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均按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申报。
  二、一般情况下,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每两年奖励一次。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受两年奖励一次的限制,经市长提名授予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
  (一)科学技术水平处于国际领先地位且获得国际权威科技奖励的本市(含驻津单位)的单位和个人;
  (二)为我市科技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产生重大影响且符合《天津市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颁发暂行办法》条件的外省市或境外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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