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天津航空港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应由企业内部制度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民航
天津市管理局、市口岸委、公安局拟订的《天津
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98〕10号 一九九八年一月四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市人民政府《批转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市口岸委、公安局拟订的〈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0〕98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第一自然段修改为:“第一条为加强天津航空港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工作,维护航空港良好的治安秩序,确保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将五、十七删除。
三、将六、十五中的“民航公安分处”、“天津航空港公安分处”改为:“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公安处”。
四、将十三第一款中的“违反上述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规处理:”修改为:“违反上述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警告、收回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将十六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将十七及落款处“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市管理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和“一九九0年七月三十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