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市或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绿化行政执法机构,并配备相应比例的绿化管理监察人员,履行城市绿化监察管理职责,进行行政执法活动。
城市绿化监察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辖与区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情况予以处罚:
(一)对未经申报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对不能按期完成绿化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对责任单位按实需绿化建设费用的2倍征收绿化延误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绿化;
(三)对不履行申办登记手续、无证或超越资质设计或施工的,责令设计或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有空地闲置不绿化或插建其它设施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征收相应面积的绿化闲置费;
(五)对擅自占用和改变规划或建成绿地性质、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退出的,责令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退出、赔偿损失、恢复绿地,对逾期不恢复绿地的,由市或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强行迁出、拆除,由绿化施工单位强行绿化,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擅自迁移、砍伐树木的,责令其向树木所有者缴纳树木赔偿费,并按砍伐或迁移树木数量的10倍在指定的地点补种同种规格的树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擅自强剪树木的,责令直接责任者缴纳树木损失赔偿费,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八)对不遵守公共绿地、行道树管护的各项规定造成公共绿地、行道树损坏的,责令责任者赔偿经济损失,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九)对未经批准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的,责令其拆除、迁出,不拆除、迁出的,强行拆除、迁出,并责令其缴纳拆除、迁出费用和绿地损失费;
(十)对未经检疫进市的各种苗木、花草种苗、籽种强制检疫,并对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检疫发现病虫害的苗木、花草种苗、籽种强制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十一)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的,区别情况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强行拆除或迁出,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