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处一次迁移、砍伐11株至100株(含100株)和单株行道树及胸径在20厘米以上树木的,需经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园林管理局审批;
(三)超过100株和单株胸径40厘米以上树木及古树名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本市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电力、电讯、电车、路灯等架空缆线与树木的安全距离由市园林管理局与架空缆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缆线不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由缆线主管部门解决;未解决前应采取防护措施,并配合绿化管理单位按规定标准安排树木修剪工作。修剪费用按双方协议承担。
第二十八条 凡在城市公共绿地(包括预留绿地)、行道树管护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绿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或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行道树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必须爱护公共绿地、行道树。
凡在外环线以内公共绿地、行道树管护范围内设置广告的,必须经市园林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规定城市绿化所需苗木、花草种苗、籽种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苗木、花草种苗、籽种进行检疫。市或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等病虫害检疫、预测和预报工作,适时组织对病虫害的防治。严禁未经检疫的各种苗木、花草种苗、籽种进入本市。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禁止下列损坏行为:
(一)在树冠下设置煎、烤、蒸、煮等直接影响树木生长的摊点;
(二)在树上楔钉、晾晒衣物、拴牲畜或倚靠车辆;
(三)用水泥或砖石封堵树穴;
(四)攀树折枝、剥树皮、摘花果、摇动树木、践踏草坪、损伤绿篱;
(五)将树木、绿地盖入营业设施或各类房、棚之中;
(六)向绿地、树穴喷洒溶雪剂,堆放带有溶雪剂的雪,倾倒盐碱污水、垃圾、渣土、污物等;
(七)损坏花池、栏杆、雕塑、绿化小品及一切绿化设施;
(八)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