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97修订)[失效]

  不得无证或超越资质范围设计、施工。
  第十七条 绿化工程竣工后,必须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将绿化建设工程竣工图送交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各类建设项目竣工时没有按照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率指标,对缺额部分加倍收取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绿地和树木花草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绿地、树木花草、园林设施的养护管理,适时松土、浇水、修剪及防治病虫害。市园林管理局每年对城市绿化的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绿化覆盖率、树木保存率、园林设施完好率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本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市区主次干道绿化带的养护,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设施量投入,分片包干,定人、定量、定费用进行养管;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公园由单位自行养管;
  (三)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养管;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管理单位养管;
  (五)私人庭院内的绿地绿化由房屋所有人养管。
  第二十条 国家保护树木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管理和维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各单位在其附属绿地和自建公园范围内种植、管理和维护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三)居住区的树木由物业管理单位种植、管理和维护的,归国家所有;
  (四)在私人庭院内由房产所有人自种的树木归房产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各居住区现有绿地率低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不得插建与绿化无关的各种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绿地一经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其性质或破坏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景观。已被占用、改变性质的城市规划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绿地的,必须征得市园林管理局的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