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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97修订)[失效]

  (四)生产绿地面积应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低于建成区总面积的2%。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参照《公园设计规范》(GJJ48-92)执行。
  第十一条 本市城市绿地按以下分工负责建设:
  (一)国家投资兴建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二)单位或个人自建、联建和养护管理的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由单位或个人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负责自行建设;
  (四)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按绿化设计负责建设;
  (五)私人新建或拥有的庭院绿地由房产所有人负责建设。
  第十二条 绿化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以及城市主次干道、大型公共设施、市属重点建设等项目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园林管理局审批;
  (二)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城市一般道路绿化和各单位附属绿地的规划设计方案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绿地内确需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后由市、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各类绿地的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道路拓宽工程和住宅开发工程等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安排绿化建设费、同时施工,并应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本办法的第十条规定的指标,各建设单位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到市或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审建设项目的绿地建设指标和完成指标的措施。待审定后,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市园林管理局对本市从事绿化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实行行业管理。对本市从事绿化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发证;对外省市进津从事绿化设计和施工的单位予以资质审查登记、核发许可证。
  建立绿化建设工程监理机构,逐步实行绿化建设工程监理制。
  第十六条 本市各项绿化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必须委托具有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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