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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97修订)[失效]

  (八)处罚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办事机构,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是本区、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领导。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设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
  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审批和填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工作;
  (三)调处、裁决房屋拆迁纠纷;
  (四)监督、检查房屋拆迁活动;
  (五)处罚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拆迁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准拆迁。
  第十条 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须持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文件;
  (二)拟拆除房屋现状图和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拟建建筑总平面图;
  (三)拆迁自有房屋的,须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拆迁他人房屋的,须有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须有市主管部门批准证件和出让土地的四至范围图;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一条 拆迁计划内部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搬迁、回迁时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
  (一)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等);
  (二)被拆迁人住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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