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蔬菜价格批零差率控制管理办法(1998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2日)废止(原因:根据WTO规则)

天津市蔬菜价格批零差率控制管理办法(修正)
 (津政发〔1998〕5号 1994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批转 1998年1月4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市物价局、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蔬菜价格批零差率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管理,活跃市场流通,保护公平竞争,稳定蔬菜价格,本着放开批发、控制零售、放管结合、逐步规范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蔬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蔬菜零售价格是指蔬菜经营者同消费者或者其他购买者在零售市场成交的价格。
  第四条 市物价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物价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居民对应季蔬菜需求量为依据,确定主要应季蔬菜品种范围,并适时予以公布。
  第六条 市物价局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对主要应季蔬菜品种规定批零差率,予以公布。
  第七条 市物价局依据主要批发交易市场同一蔬菜品种的成交价格,结合市场供求,确定蔬菜零售指导价格,通过新闻媒介定期公布。对未公布零售指导价格的蔬菜品种也可以实行差率控制。
  第八条 经营者销售主要应季蔬菜品种的价格,在市物价局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基础上,根据质量差异等情况,可以上下浮动,其上浮幅度最高不得突破零售指导价格的10%。
  第九条 摊群市场、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应按时将蔬菜零售指导价格和蔬菜分档批零差率在市场明显处张榜公布,并监督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