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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新的合同法取代)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利用经济合同违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还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物品,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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