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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公共秩序管理规定(97修订)

天津市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公共秩序管理规定
 (1992年3月1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25日根据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公共秩序管理规定〉的规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公共秩序的管理,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和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可按管辖权限依法委托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的管理部门执行。
  第四条 进入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序购买门票,不得逃票、冒票或翻墙(栏)进入;
  (二)袒胸赤背者、着泳装者、赤足者及无人监护的学龄前儿童、呆傻人、精神病患者不得进入。
  (三)各种车辆(残疾人使用的非机动车、婴儿推车除外)不准在出入口处或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停放,未经许可不准入内;
  (四)未经许可不得将动物带入;
  (五)在门前摆摊设点不得堵塞出入口影响门前秩序;
  (六)未开放前不得私自入内,静园后不得滞留和过夜。
  第五条 在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和便溺,乱扔果皮、废纸、烟头、包装盒(袋)等各类废弃物;
  (二)在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上乱贴、乱刻、乱画、乱涂;
  (三)故意制造噪音、乱喊怪叫、私自组织舞会、乞讨;
  (四)在凳椅上躺卧;
  (五)在禁止滑冰的冰面滑冰,在非体育活动区进行各种球类活动,在禁烟区吸烟,在禁止照像处照像,在禁止钓鱼区钓鱼,以及进入其他禁止游客入内的场所;
  (六)擅自从事照像、饮食等经营活动;
  (七)烧荒、生火、烧烤野炊;
  (八)酒后驾驶或乘坐空中、水上游艺游乐器械或超过荷载人数乘船;
  (九)挖坑(沟),设置障碍,乱抛石子、砖块及其他物品。
  第六条 禁止下列损坏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设施、设备和危害动、植物资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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