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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97修订)[失效]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二)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违禁品进入公共娱乐场所;
  (三)严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严禁色情活动;
  (五)严禁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严禁故意拥挤、抛掷物品、倒卖票证等扰乱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公安人员到公共娱乐场所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并取得公共娱乐场所工作人员的协助。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发现公共娱乐场所有治安安全隐患的,可以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公共娱乐场所实施治安管理,必须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场所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娱乐场所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申领《公共娱乐场所治安合格证》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公共娱乐场所治安合格证》变更手续擅自开业,经公安机关通知仍不补办手续的;
  (二)拒绝、阻碍审验《公共娱乐场所治安合格证》,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三)、(五)、(六)项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公共娱乐场所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场所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场所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娱乐场所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收回《公共娱乐场所治安合格证》。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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