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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非经营性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经营性活动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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