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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违反口岸边防管理处罚办法》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违反口岸边防管理处罚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长 张立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天津市违反口岸边防管理处罚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违反口岸边防管理处罚办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依照本办法实施的处罚分为以下二种:
  (一)警告;
  (二)罚款。
  对违反边防管理的行为,除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可以禁止登陆、禁止登轮、禁止登机。”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中国公民违反边防登轮证件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给予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禁止登轮:
  (一)拒绝交验证件接受检查的;
  (二)借用或者转让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涂改的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的;
  (五)其他未持有效证件的。”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国公民未经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给予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一)登上外国籍船舶的;
  (二)在外国籍船舶住宿的。”
  四、在第七条后增加一条:“中国籍船舶未经批准搭靠外国籍船舶,对中国籍船舶负责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外国籍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或者船舶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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