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市的决议》的通知
(1996年8月8日 津政发〔1996〕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1996年7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2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市的决议》。这个决议是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战略方针和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决议,实施“三五”普法规划,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决策水平。各地区、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学习
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学习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通过学习,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决策的水平,严格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坚决杜绝以人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要把是否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严格依法办事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二、加快立法进度,提高立法质量。要紧紧围绕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要优先安排覆盖全局,有利于实现我市发展目标的立法项目,及时起草制定地方急需的法规、规章,使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发展决策相适应。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凡是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要组织强有力的班子,加快起草工作,保证按期完成。要加强调查研究,充分进行科学论证,提高立法质量。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部署,认真做好政府规章的清理和修订工作,使行政处罚权的设定合法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