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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失效]

  (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制度。这个制度也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行。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这一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调查取证机构和决定处罚机构,理顺执法关系,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协助行政首长做好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把关工作,切实保证办案质量。
  (三)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决定罚款的执法机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财政部门也不得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为此,国务院正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待办法出台后,我市即遵照执行。对过去行政执法经费主要来自罚款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实行上述制度后,其所需行政执法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出相应安排,并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经费渠道,切实改变行政处罚与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利益直接挂钩的作法。
  (四)规章发布制度。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全市的法规、政府规章的发布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给予支持和配合。
  六、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程序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都要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完善本部门的行政处罚程序,制作规范的处罚文书,并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行政处罚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好,抓出成效。检查的重点是:行政处罚权的设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当场处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进一步做好有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工作,并监督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按照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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