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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失效]

  (二)清理实施行政处罚主体的工作要结合清理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市属各委、局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对现有的行政执法机构或组织进行清理,逐个登记,在清理的基础上按照上述要求,提出处理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其中执法组织需要用地方性法规授权或用政府规章规定委托的,分别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于在机构改革中行政机关被改为企业性公司的,其原有的行政处罚职能应转交给有关部门行使,确实需要的,可通过立法程序,由地方性法规授权确认。同时,为了解决有些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的问题,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请国务院决定。
  四、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建立一支高效、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是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关键。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在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基础上,切实抓好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要重点抓好对执法人员的党性教育、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法制教育和依法行政教育。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核定执法人员资格的基础上,在今年10月1日以前,对行政执法人员普遍进行一次行政处罚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结合对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和上岗前的法律培训,重新核发行政执法证件,并切实加强对执法证件和着装的管理。对于执法队伍中个别素质不高、以权谋私、滥施处罚、贪赃枉法的人员,必须坚决调离行政执法部门,直至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五、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的各项制度
  (一)听证制度。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实行听证制度。本着处罚机构与听证机构分离、听证机构相对超脱的原则,我市的听证工作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的法制机构主持。听证范围,要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限定的范围进行,各执法部门不能随意扩大。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界定,除海关、商检、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公安、国税等行政执法部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外,其他执法部门可按照常年罚款案件的10%至20%的比例,提出申请听证的具体数额,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听证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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