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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失效]

  二、认真做好政府规章的清理、修订工作
  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要对1980年以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设有行政处罚条款的规章性文件,以及市属各委、局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设有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进行清理。
  (一)清理工作要分类进行:一是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需要修订的;二是有地方性法规依据,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需要修订的;三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需要修订或废止的;四是没有规章以上文件作依据,由市属委、局和区、县人民政府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需要修订或废止的。
  (二)清理、修订工作要坚持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修订、废止三项工作协调进行。市属各委、局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在清理的基础上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其中属于需要对规章进行修订的,分批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属于需要将规章制定为地方性法规的,按立法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属于市属委、局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制定为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按立法程序办理。除此之外,凡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三)清理工作于今年12月底以前完成,制定、修订工作于1997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
  (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成立规章清理小组,小组成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有关委、局组成,具体负责清理、修订工作和业务指导。市属各委、局和区、县人民政府都应确定专人抓好这项工作,保证按期完成。
  三、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的事业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根据上述规定,市人民政府要求:
  (一)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要在今年10月1日以前纠正,改为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组织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应当在今年10月1日前纠正,确实需要的,可通过立法程序由地方性法规授权;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某些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在今年10月1日前,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其行政处罚权,其中确有必要委托处罚的,可通过立法程序由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但不得委托给个人实施处罚;凡是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的,要在今年10月1日以前停止其实施行政处罚,但可以在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参与一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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