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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1996年7月31日 津政发〔1996〕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行政处罚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现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施行政处罚法重要意义的认识
  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是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迈出的重要一步,对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要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同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组织好对各级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通过学习和培训,要掌握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自觉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努力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各新闻单位要给予支持和配合,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阵地,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行政处罚法,使群众更好地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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