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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要按照政府工作的规律,制定年度信息报送计划和分阶段安排,认真做好协调工作,充分发挥整体功能;认真做好市领导批示贯彻情况的反馈工作;为信息工作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便利条件;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定期进行表彰。

第二章 政务信息机构与队伍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负责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网络建设、业务指导和信息人员培训。
  第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应在办公室建立健全负责政务信息的机构。
  第九条 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注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专题信息;
  (四)为政府实施信息引导服务;
  (五)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交流活动,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六)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 定期组织召开信息工作会议。
  第十条 政务信息网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网络由一、二、三级网络构成。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网络。
  第十一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应在其办公室设专职信息工作人员1至2人,确保工作人员的稳定,并由一名办公室主任分管此项工作。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信息工作,有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 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者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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