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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1月4日 津政办发〔1996〕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天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的需要,实现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5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转变工作职能,拓宽服务领域,强化“三服务”的重要方面。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情况和社情民意,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真实、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与信息引导。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分层次服务,一要为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服务,起到信息中枢的作用;二要为下级政府、下级部门、下属单位服务,起到信息服务和信息引导的作用;三要为上级政府、上级部门、主管单位服务,起到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的作用。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为市政府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信息服务,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首要职责。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及敏感问题,反映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革开放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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