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天津市会计证管理实施办法》
(七)《关于印发〈天津市对使用会计核算软件替代手工记帐的审查规定〉的通知》(财会〔1995〕13号)
五、对存在问题进行处理的政策规定
(一)对自查出的有关问题,可酌情从宽处理,自行纠正后一般不予处罚。
(二)对重点检查中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1、对于应当建帐而没有建帐,或者帐目严重混乱,以及内部财务会计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单位,要限期整顿并取得成效;逾期不整顿或者没有取得明显成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或者登记注册。
2、对于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财政、财务会计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及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和清查“小金库”的有关政策规定等进行处理。对单位领导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编造、篡改会计数据、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要撤消该单位领导人的职务;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指使、强迫所属单位编报虚假会计报表的,要追究地方政府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直至撤职;对会计人员知情不举或者通同作弊的,除追究责任外,要取消其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按规定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整顿中查出的各类违反财经法规问题,一律按现行财务会计法规调整帐目;被查单位的罚款,一律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违纪责任人应付的罚款一律由受罚人支付。
(四)在重点检查中,对查出的问题,负责检查的部门要向被查单位发出书面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对所做结论和决定,被查单位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应予执行。
(五)对阻挠、破坏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采取其他处罚措施。要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财会人员和举报人,绝不允许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的,一经查明,严肃处理。
六、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领导,便于协调,保证整顿工作扎扎实实地健康发展,成立市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审计局、国税局、工商局的有关领导任副主任,全面负责整顿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县财政局要会同区县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相应成立整顿办公室,组织协调所辖地区企事业单位的整顿工作。各财税管理处和有关主管部门也要相应成立整顿办公室,全力以赴搞好整顿会计秩序的工作。
为了保证这次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各区、县、局和有关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踊跃揭发举报会计秩序方面存在的违法乱纪问题,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到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活动中来。对举报有功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参照1995年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按规定要求认真自查、主动纠正问题,或积极支持、配合重点检查工作并迅速改正错误,以及重点检查确实没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地区和单位,要给予通报表扬,以资鼓励,弘扬正气;对那些经过反复宣传动员而仍然拒不主动纠正问题的地区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促使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对整顿中发现的严重违法乱纪,或顶风违纪,对国务院、市政府的政令置若罔闻的部门和单位,要选择一批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