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查整改阶段(9月1日至11月15日)。从9月1日起,各企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我市的统一部署对照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边查边改,如实填写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自查报告表。各区、县、局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在11月15日之前将所属企业、单位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自查报告表及其汇总表上报市财政局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办公室。
在自查、整改过程中,各区、县、局和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业务骨干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深入企业、单位进行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帮助各单位搞好自查,提高自查质量。各企业、单位要把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列入主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企业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要对各自的自查整改情况负完全责任,凡填报失真、搪塞敷衍或拒绝自查整改的,要通报批评,并通知其上级领导责令限期纠正,仍然拒不纠正的,要派检查组对其实施重点检查,并对检查出的问题从严处理。
(三)重点检查、总结阶段(11月15日至12月15日)。市财政局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办公室会同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拟定重点检查计划,结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一并进行重点检查;各区县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办事机构、各财税管理处和有关单位要在12月25日之前将重点检查表、汇总表和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活动总结报市财政局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办公室。
重点检查是这次整顿工作能否取得实效、达到预期实施目标的攻坚阶段,各区县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办事机构、各财税管理处和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深入开展重点检查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在深入调查和充分掌握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精心制定重点检查实施方案,合理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尽可能多地抽调政策水平较高、业务素质较强的干部组成检查组,经过必要的培训后进点实施检查。
四、整顿工作的主要政策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
企业会计准则》和各行业会计制度
(三)《
企业财务通则》和各行业财务制度
(四)《天津市开展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实施办法》(市检办〔1995〕19号)
(五)《关于开展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1995〕25号)